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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4 09:13:53

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宿舍”)是学生的“第一社会、第二家庭、第三课堂”,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校园精神文明和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温馨、文明、和谐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文化育人”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学校统一管理、学院共同参与、第三方物业公司服务保障同行并举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与管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努力实现“卫生整洁、人际和谐、学风浓厚、奋发向上、特色明显”的工作目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宿舍管理,其他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非全日制学生、外籍留学生及其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具体负责,其职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住宿资源调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三方物业公司的监督考核、公寓文化建设和文明养成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提出对寝室、个人的表彰奖励或违纪处理意见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社区成长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在宿管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等工作。社区服务站的成员从学生骨干中遴选产生,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楼层长、楼栋长制,在宿管中心和学院学工办、团委指导下,团结带领本寝室、本楼层、本楼栋同学积极参与寝室星级评比和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条学校推行专职辅导员入驻公寓,在学生宿舍设“辅导员工作室”,要求专职辅导员每日晚上和节假日在宿舍值班值守,开展谈心谈话等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本学院寝室文明建设,协助做好宿舍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组织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分学年度收取。

第二章  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住宿分配按“男女分住、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安排。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的楼栋、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确需调整的,应按相关变更程序办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排挤他人入住。

第十条  学校因宿舍修缮、功能区划改变或学生教育管理需要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转学、辍学等),须持有关部门的通知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应征入伍、因故休学等均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二条  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或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之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并将宿舍清理干净;无特殊原因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楼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在学生宿舍住宿,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经三甲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学生宿舍居住的学生或家住学校周边的贫困学生,可申请校外住宿;经批准后在校外住宿学生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行负责本人财产及人身安全;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离校。因教学竞赛、科研任务、论文写作、考研或社会实践等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本人需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同意(研究生需先由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且确需在学生宿舍短期住宿的人员,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学校同意,由宿管中心根据住宿资源给予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和水电费(以月计),离校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宿管工作人员(含校、院相关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学生寝室检查、督导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坚决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害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热得快、电饭煲、微波炉、电热毯、电吹风(700瓦以上)、美发棒、卷发棒等各类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检查人员有权收缴;禁止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严禁在宿舍内用电或生火烹饪煮食;学生自购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都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经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  发生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上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互联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做到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谨防网上犯罪,不得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发布不实信息或违法言论,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不允许互进宿舍楼栋,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客住宿,严禁男、女生混宿;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外出宿舍时,携带者应主动向物业当值保安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同时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待查验后方可带离宿舍。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个人学习生活用品、现金、银行(信用)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寝室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寒暑假或外出实习期间,应将贵重物品带离;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借给他人,不允许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楼外泼水,扔砸物品、杂物等;保持宿舍走廊及楼梯的交通通畅,禁止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堆放杂物、晾晒衣服、鞋子等;禁止在楼道和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严禁攀爬墙、水管、阳台等进出宿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宿舍正常秩序。严禁藏匿公安部门限制存留和使用的器物;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宗教活动;禁止在宿舍楼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商业广告、从事商业活动;严禁酗酒、打麻将、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和淫秽出版物;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高声喧哗、起哄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各楼栋均设有值班室,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学生宿舍每日6:00开门,22:30关门(每周五、周六和节假日为23:00关门);在学生宿舍关门时间后进入宿舍楼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作书面登记;全体学生都须遵守作息制度,漏宿、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章  内务及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星级评比活动;各寝室应有卫生值日安排,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吐痰、倒水、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不得在墙壁涂写、刻画、胡乱张贴和钉铁钉等,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整体要求:

(一)门、窗、地面清洁。门、墙面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二)衣物、鞋袜、被褥、洗漱用品、书籍等生活、学习物品摆放整齐;床铺整洁、无杂物,蚊帐统一挂、放;无自购衣柜、吊椅、圈椅。

(三)天花板、墙壁、灯具、家具上无蛛网、无积灰。

(四)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入袋并自带出楼栋,放入相应垃圾桶内。

(五)保持寝室空气清新,厕所无尿垢,室内无异味。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条  按学校作息时间规定,寝室白天用电开放,晚上23:00按时熄灯。

第三十一条提倡节约用电。学生宿舍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每月每寝室免费使用额定用电为3度/生,超额部分须自行购买,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水。学生用水应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跑滴漏”现象;停水时须关好水龙头;纯净水、开水、洗浴热水等实行付费供水。

第六章  财产及维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寝室内的配套家具属公共财产,在校期间由学生个人使用、责任到人,不得损毁、破坏和窃取,不得擅自调换、搬动,不得在门框、床架等设施上安装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

第三十四条  新生或变更宿舍学生入住寝室当日需对室内财产进行核查,如有缺失或损坏应及时申报;学生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室内所有财产须经宿管中心验收合格,收回钥匙,方能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宿舍财产,杜绝损坏公物行为。若有财产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寝室内及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因私自修理或拆卸造成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自费维修项目实行先交费、后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成本计收。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赣师学工”微信公众号网络报修,或在物业门卫值班室登记报修;报修后,原则上在半个工作日内由维修人员上门维修;遇紧急维修项目,须即报即修。

第七章  文化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宿舍楼内的文化标识、标语、宣传牌等,由宿管中心统一制作、安装,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宿舍楼内摆设任何宣传品、开展任何宣传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寝室文化节”,以寝室为单位开展文艺体育和学习竞赛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大力倡导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榜样作用,在学生宿舍内开设“党员活动室”,开展“党员寝室”挂牌及“文明样板寝室”“党员示范寝室”创建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进公寓,充分利用原中央苏区红色文化资源,在学生宿舍内营造红色文化氛围,助推学校红色文化育人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根据《赣南师范大学“三创一做”活动实施方案》(师大学字〔201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按《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师大发〔2017〕63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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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公寓是学生的“第一社会、第二家庭、第三课堂”,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特制定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