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艺术法普法活动首场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5月31日下午14时,由中央美术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党总支、学生社区党支部联合策划,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主办,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艺术法诊所承办的毕业季艺术法普法系列活动首场——艺术法主题讲座在学生社区九号院儿圆满落幕。

本次主题讲座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罗曼,以“著作权法视角下作品的认定与保护”为题,针对中央美术学院学科特点,罗庭长深入浅出地解读了相关法律沿革和当下代表性案例,并且回答了同学们在艺术创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了困扰同学们许久的“疑难杂症”。
罗曼庭长首先讲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沿革,并引用习总书记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论述,阐明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端于改革开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围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现实要求与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入快速发展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逐渐走向成熟。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罗曼庭长就其中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向同学们进行介绍。罗曼庭长讲述了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发端,15世纪德国人古腾堡发明的可以大规模使用的活字印刷机,加速了出版行业的繁荣发展,再到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以及1886年《伯尔尼公约》的出现,对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不能占有、不发生损耗、无法有形交易,并且具有时限性、地域性等特征。


罗曼庭长接着讲到有关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的类别以及判定方法。《著作权法》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八种类别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关于作品的判定,有区别于简单的劳动、存在创造的空间、与质量和价值无关三个特性。而作者作为著作权的主体并不一定总是著作权人,在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中可约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罗曼庭长通过实际的案例引导大家思考,生动地阐明了著作权主客体的关系及认定方法。

最后,罗曼庭长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惩罚性赔偿立法。根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情节严重程度、基数事实等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一方面可以加大违法成本,震慑不法侵权人,同时可以激励权利人,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罗曼庭长也提到了创作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做法,包括作品署名、保留网络空间首发记录、底稿、原件、电子底档,以及注意创作过程的记录留痕。
同学们也针对讲座内容积极与罗曼庭长进行互动交流,讨论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艺术创作者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素材、与画廊、代理商签署合同时应注意的条款内容等问题,罗曼庭长针对同学们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尽平实的解答,并在最后为同学们的日常创作提出了几点实用的建议,包括发表前的作品标注、维权途径等,更好地帮助同学们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彰显了法律知识保护艺术创作的重要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毕业季的普法活动,
央美学子将不断提升法律意识,
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加自信地融入职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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