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之真正成为“学生之家”,特制定《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由学生处领导下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下称“宿管中心”)管理。宿管中心负责公寓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学生公寓住宿资源、安全检查、门禁管理、卫生检查、学生归寝考勤、宿舍违纪、学生离校、公寓思想文化活动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校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宿舍房源管理归宿管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宿舍房间及床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注册的各类全日制在校住宿学生以及经学院批准开办的各类短训班学生等。
第二章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条在校学生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条 公寓分配按男、女生分栋居住,宿管中心根据学生处提供的二级学院及班级名册安排学生宿舍。原则上按学生所在学院及班级相对集中进行安排。
第三条 各类学生按学校财务收费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费用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分配寝室入住,不得私自占用他人床位,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不得私自留宿朋友、异性及校外人员,不得私自在校外留宿,私自在校外住宿者如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第五条学生一经安排入住,不得私自调寝。需要申请调换宿舍(住宿资源允许条件下)的学生,须填写《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宿舍调换申请表》,按照学生申请调换宿舍流程办理,申请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寝室搬迁。
第六条 学生调整宿舍应确保家具完好无损,不得搬动家具、设备。
第七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前按照退出宿舍流程到宿管中心办理离校退宿手续。离校时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清点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如损坏设备者应赔偿或维修好后才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者,应按照退出宿舍流程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已退宿学生需在三日内离寝,并将个人物品清理带走,不得再占床位和公用设施。因故三日内不能退宿者,应向宿管中心进行申请,最长不得超过十天。逾期未办理手续或滞留在宿舍的学生,学校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寝。空出床位由宿管中心重新分配。
第十条学生因复学、退伍等情况需要重新安排床位入住者,应提供复学申请表,按照学生入住流程到宿管中心申请分配床位。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留宿,确因学校工作原因需要留宿的学生需持有校级领导签字证明,并注明留宿时间及负责老师。住宿安排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留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纪的学生宿管中心有权终止假期留宿。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宿舍床位额定数、基建或维修、学生宿舍的用途、学生宿舍综合管理的需求等情况,宿管中心有权利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相关二级学院及住宿学生应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正当的住宿和按规定要求使用宿舍基础设施的权利,当基础设施自然损坏后,有要求物业公司或后勤相关部门对设施进行维修的权利。学生本人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第三章 公寓内纪律、秩序管理
第一条 公寓区设立值班室,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楼栋管理人员负责楼栋的日常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内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早晚公寓定时开关大门。学生必须在关门以前回寝室休息,严禁学生不假外宿。在关门后归寝者必须出示证件,由宿管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对任何时间内爬墙入院者,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早上开门前和晚上关门后,确需外出者,须经值班人员或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楼栋管理员有权拒绝放行。学生因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条 公寓内设立接待区域作为学生接待亲属使用(特别是新生接待期间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寓内的基础设施或新增服务项目统一由学校统筹安排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寓内的学生必须共同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室内外环境卫生,重视公寓治安工作,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条 严禁学生组织和煽动闹事;严禁策划、组织和指挥打架、肇事和群殴;严禁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宿管中心处理,如发生盗窃、斗殴等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宿管中心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只供本校学生居住,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根据《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下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上课期间不得在寝室滞留,不得有喧哗、踢球、打球、打闹、嬉戏等影响他人学习、安全、休息的行为。
第九条自觉爱护公寓区绿化,不得在小区内折花移木、进行踢球、打球等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活动。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等;公寓走廊、楼梯、消防通道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等,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寓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没收赌资赌具,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烧饭、喝酒,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教育管理,不尊重工作人员劳动的言行,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动手殴打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宿舍区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点蜡烛。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处分。凡违反规定引起严重后果者,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空床位和调换宿舍。违反者责令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自觉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关电断水,如有违反,按《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向洗手间、厕所、排污道口倾倒杂物。凡造成公寓内排污管堵塞的,原则上由本寝室负责疏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家具、设备如属正常损坏,应报宿管中心,派人员修复。人为损坏家具、设备者,一切费用由事主承担。如发生责任难以分清,由寝室居住者共同承担。对故意损坏寝室内部设施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大胆揭发违纪行为者、在公寓区内的好人好事者、对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宿管中心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公寓内务卫生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卫生行为规范:
1、寝室垃圾桶必须有塑料袋、垃圾丢桶内,严禁向走廊、窗外丢、倒任何杂物;
2、被褥必须折叠规范,放床左边,被单铺放平整、枕头摆放一致,蚊帐理顺;
3、书籍、漱口杯、碗、皂盒(放书架上)、盆子(放床下)、毛巾(放毛巾架上)、鞋(放鞋柜内)等整齐置于规定位置且方向保持一致;
4、毛巾架、清洁工具(放阳台左侧)、暖瓶(放阳台右侧)、凳子(放书桌下)等整齐置于规定位置;床架,桌椅书架、鞋柜等无灰尘、无污迹、无异味;
5、室内一律不得挂衣服、鞋袜、被单等,暂不使用物品收存柜内;
6、严禁乱贴、乱画。
7、值日生保持地面、四壁、衣柜顶、门、窗框、玻璃、灯具等公共区域无灰尘、无污迹、无异味,公用拖帕应洗净放回洗手间并挂好、按时将垃圾桶放走廊保洁员清理。
第二条 学生公寓“年度文明寝室”“月文明寝室”评比办法、“脏乱差寝室”处理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一条楼栋管理员加强经常性的巡视,建立会客制度和来访登记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公寓,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并依托公寓学生自治组织,建立学生干部巡查、督察队伍,构筑安全防范网络。
第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违禁违规电器,严禁使用电热毯、电取暖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品;严禁私拉乱拉网线、电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及放射性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枪支、铁棍等。如有违犯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打架斗殴、酗酒、制造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等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如有违犯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 学生上下楼靠右行,不得拥挤,不得在楼梯及过道打闹、追逐,严禁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顶楼,严禁男女生相互串寝室;违犯上述条款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自觉爱护公寓内的水电器材、线路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水袋、消防栓等),不得破坏相关的设施设备,违者照价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生的贵重物品自觉到宿管中心登记,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强防盗意识,不得在寝室内存放大额现金,物品一旦丢失,由学生个人负责。学生不得随意泄露存折密码。个人箱、衣柜应加锁防范,同时做到人离开就关门,锁门。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外加锁。
第七条 自觉遵纪守法,爱护网络设施,不得私接网线,不得在网络上传播黄色、反动等不健康、不安全信息,严禁传播、从事宗教迷信活动。违者按《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网络信息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宿舍安全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禁堵占宿舍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逃生窗口;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灭火器、消防设施,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等行为。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及宿舍阳台窗户外檐或楼体外晾晒衣物,放置、悬挂、粘贴其他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给相应学院、宿管中心和学校防疫部门。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相关学生在治愈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务人员的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变更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有损宿舍安全和扰乱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到场处理。
第六章 公寓内奖励
第一条 宿管中心根据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情况设立“月文明寝室”荣誉称号,每月根据《月文明寝室评比办法》有学生申请,填写文明寝室申请表,由宿管中心进行最终评比,并对文明寝室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生公寓每年于10月开始举行“学生公寓文化节”系列活动,根据活动参与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个人与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寝室长及校宿管会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宿舍管理情况,根据日常工作表现,每年将评选出优秀学生工作人员并给予奖励表彰。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全部评论 (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