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学习《民法典》第二期
来源:学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9-26 18:40:15
民法典物权篇共五分编二十章四百六十二条。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排在第一编,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人身性和保障性,立足于满足“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的朴素追求。居住权的增加也贯彻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例如,在涉及房屋交易中,居住权将成为交易当事人间需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房屋之上存在的居住权将对当事人间的交易目的、交易过程以及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在产业发展上,居住权或带动以房养老模式的发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居住权的灵活性也能为廉租房、公租房等既有住房模式提供法治支持。
担保物权的规则尤其是动产担保规则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重要指标,也尤其体现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特色。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着重完善了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并注入了新的担保观念。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押亦同理。此即流(押)质条款的禁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债务人,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急迫窘况的境地中利用流(押)质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次民法典也在流(押)质条款上更新了担保理念,第四百零一条改变了物权法对流(押)质条款的绝对禁止,明确了流(押)质条款存在时当事人间对抵押财产的清算义务,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保护了弱势债权人的利益,更彰显了意思自治。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物权法中原本只适用于动产担保中的浮动抵押。但是,此范围显然过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应为动产担保的一般规则,不限于浮动抵押。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针对民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为两项,将筹集和使用分离,并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其次,第二百八十一条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也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示维修资金可用之处的广泛性。再者,较物权法增加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施加明确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在审判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往往是围绕共有部分展开的,业主共有权时常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民法典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有益吸收并完善,符合业主共有权的本质,维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以及产权保护的加强必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资料来源于学习强国
图片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学生编辑:梁佳琪
责任编辑:陈炳权 周慕丹
审核:唐湘涓
责任编辑:陈炳权 周慕丹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全部评论 (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