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 学习《民法典》第五期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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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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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都必须有规则,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这条规定就是法律。但除此之外,法律也是我们的守护者。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我们要学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国家在2020年颁发的民法典就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民法典共七编,其中第六编是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共4章、45条。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共10章、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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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而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其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而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故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赔偿庾某某1万元。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三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万余元,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万余元,检测鉴定费用9.5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吴某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应当追究其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化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化工公司也充分认识到倾倒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
增强法制观念,注重自身安全。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都能
学法、懂法、守法、
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资料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学生编辑 :张媛 陈金玲
责任编辑:陈炳权 周慕丹
审核:唐湘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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