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小知识 | 高空抛物事不小,安全规定要记牢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杜绝高空抛物
已作为一项硬性标准
被列入法律法规
-01-
案例一
2021年12月,河南周口。两名女大学生结伴去取快递,在经过快递站对面的五号楼时突然天降横祸,一名医学院的男生竟然高空抛物,从楼上直接丢下装着食物残渣的红色塑料袋,刚好砸中两名女大学生。女生痛批,好歹也是个大学生,竟然素质如此低下,而后校方也就此事给予学生批评教育。
案例二
2022年8月,安徽合肥,某小区内,一名奶奶推着孩子在路上走时,突然被高空坠物砸中。奶奶当场被砸得坐在地上,用手抱着头,血流不止。
案例三
2018年2月24日,家住南岸茶园的曾先生在阳台打扫时,一根晾衣棍从天而降,直接插进了花坛里。这根不锈钢晾衣棍斜着插进花坛,整个尖头部分都深入泥土。曾先生说,为了防止高空坠物,他在露台上安装了四个摄像头,其中一个拍到了晾衣棍落下来时的情景。经查,晾衣杆是楼上的业主的,但不知道怎么就掉下去了。曾先生表示,这次没伤到人,既是他的幸运,也是楼上业主的幸运,希望借此提醒楼上业主,一定要管理好阳台和窗台上的东西,避免高空坠物,如果家中有小孩,也应该加强对孩子这方面的教育。
-0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03-
请勿在宿舍阳台边沿摆放花盆、拖把、伞、衣架等杂物。定期检查阳台栏杆上有无堆积各类物品,如有请及时清理。
在恶劣天气之前,及时清理宿舍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发现阳台晾衣架、晾衣链等悬挂物品松动需要马上报修。
如发现校园内有高空中摇摇欲坠物品,及时远离并请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反映情况。
经过高建筑物时不要长时间逗留,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请注意观察或绕行。
做到自带垃圾下楼,既要避免无意的高空坠物,更要杜绝恶意的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不仅极不文明
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极大威胁
社区中心在此呼吁同学们
杜绝高空抛物陋习
共建和谐文明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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