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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08-19 15:5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豫章师范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豫章师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豫章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的管理。五年制大专基础段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如实填写《豫章师范学院学生信息卡》,不得隐瞒疾病,尤其是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构成风险的疾病;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监护人或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与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条  因病不能正常入学和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批准之日起 7日内离校。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在教育部学信网规定注册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报到和学籍异动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学校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学年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报到、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籍者,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已修读课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须向教务处履行相关手续,并办理暂缓注册或其他相应学籍异动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证注册工作按照《豫章师范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所有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计,满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按教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安排其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组织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接受正常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选修校内外其他经学校认可的课程,其成绩一并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豫章师范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程序按照《豫章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按照《豫章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条款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和五年一贯制专科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6年、5年和7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开始计算。国家另有相关现行文件的例外。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自主创业且符合学校规定的;

(四)因留学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所在学期开学前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备案)。休学期满后1周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学籍。

第五节  留级、免修、重修

第二十八条  在完整的一学年考试完成后(含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8学分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留级。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留级的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参照《豫章师范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转入相近专业。留级后的所有必修课程应跟班学习,参加考核,成绩按初修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参加国家授权组织并承认的计算机或外语科目考试,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合格成绩证明,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经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可,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成绩按及格登记。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复学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六)学生在完整的一学年考试完成后(含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8学分的;

(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

(八)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填写《豫章师范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各部门报教务处复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退学经学校批准后,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并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在《退学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周内到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学校将有关文件在校内网站上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退学规定的,各学院应按规定对其进行退学处理,同时下达《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通知本人。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本人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豫章师范学院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获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豫章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须在本专业规定的学籍最长年限内。

第三十八条  因所修课程成绩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获得结业证书后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由学校审批同意后,参加补考。可在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内最多申请一次补考,申请时间为当年的四月上旬。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可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补考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内最多申请一次补考,申请时间以当年学校安排为准。学校批准后可随低一年级毕业生参加相应的实践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凡退学学生在校学满1年,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教务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根据学生本人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后,学生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其它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依据《豫章师范学院学生奖励与表彰办法》。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处分办法依照《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处理办法依照《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根据2021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改后自2021年10月1 日起施行。原《豫章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洪师院发〔2017〕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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