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区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学生社区的各项管理,提高学生社区的服务水平,维护学生社区的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黎明职业大学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住宿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的学生社区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社管委”),委员由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校团委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规划、决策、协调、检查等管理工作,下设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行及相关服务,明确学校各单位在学生社区的职责和任务,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和文件。定期不少于1次管委会议、研究及总结各项工作。
第三条 社区中心执行“社管委”各项决定。负责住宿生思想教育、负责住宿生社区表现分考评工作、负责对学院的社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社区中心工作人员及驻楼辅导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为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社区中心和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以下简称“自律会”)。
第五条社区中心成立校自律会,负责统筹全校学生的安全、纪律、内务督查工作;社区表现分考评管理和评优等方面的审核工作;而学生宿舍楼委会,则由住楼辅导员、楼栋管理员、卫生员及楼管会学生骨干(楼长、层长)组成,负责所辖宿舍楼的安全、纪律、内务督查工作,社区表现分考评管理和评优等方面的审核工作;配合学院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
第六条学院加强对住宿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社区的各项规定,并将住宿生在社区的表现纳入其综合测评之中,作为推优评优、纪律处理等的依据;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卫生督导和安全检查;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查处;配合社区中心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学生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结合专业特点,在社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学生宿舍设舍长、心理信息员各1人,共同负责宿舍安全、纪律、卫生检查等生活事务。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宿舍由社区中心统筹区域分配,各学院进行床位调配。
第九条 所有住宿生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拒绝交费或无故欠费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住宿生均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学院允许,不得擅自调整宿舍,不得私自占用床位一经发现,即勒令其调回原宿舍住宿,并进行通报批评;不得私自占用床位或把自己的床位让给他人住宿,凡私自占用床位或把床位让给他人住宿,从床位占用或让与之日起,按该床位收费标准的2倍交费,并进行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之后,必须服从宿舍楼管理员、住楼辅导员和各学院辅导员的管理和教育。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应积极配合,不服从管理、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及其它人身攻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凡逾期未办理退房手续,擅自锁门离校者,经所在学院确认学生具体情况后,由社区中心和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的住宿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无法按时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在学校滞留的,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社区中心批准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的同学则由相应学院重新进行床位分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区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区域进行适当分配。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院可及时进行调整,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者,须到社区中心统一补配并缴费,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查铺制度。查铺时工作人员应出示社区中心配发的工作证。各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工作人员的检查管理,礼貌回答问题。拒绝接受检查的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扣社区表现分,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生必须入住学校集体宿舍,非特殊原因,不允许学生任何形式的走读。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外宿者,责令其搬回校内并予以警告处分,拒不服从者,加重处分。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走读的学生,可按《黎明职业大学走读生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要求办理走读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对集中住宿的手续,留宿期结束后据实结算。假期无人住宿的宿舍由社区中心进行断水断电处理,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楼设管理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宿舍楼管员负责楼栋管理、安全防范、处理突发事件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楼栋护栏(含阳台、走廊)、窗户等位置抛掷物品。因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事件行为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事件行为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攀爬围墙、护栏、楼梯顶层等危险方式进出楼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全体住宿生应树立宿舍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好门窗的习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间钥匙和贵重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内设施设备由住宿生使用保管,住宿生入住时应检查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如有缺损(新生入住30天内),应及时报告报修 ,否则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自觉爱护消防器材,擅自将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挪为它用者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明火器具、高功率电器及其它违禁物品。一经发现,由学校代管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认错态度不好或屡教不改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禁止乱接电源。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头以外,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改装及另接电线,如有违者,除承担线路损坏的恢复费用外,并视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存放烟具)、焚烧东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造成不良后果或屡教不改者按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喝酒(存放酒瓶)、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造成不良后果的,交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严禁在学生社区内集会、游行、示威。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宿舍楼6:30统一开门,23:00统一熄灯、关门。超过熄灯时间回宿舍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社区作息制度,凡有不按时就寝、夜不归寝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宿舍23:00至6:30实行“熄灯不断电”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1.“熄灯不断电”指在学校规定晚上熄灯时间后,学生宿舍不断电,但应自觉熄灯。
2.“熄灯不断电”以宿舍为单位承诺做到: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熄灯时间后自觉熄灯休息,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2)熄灯后,停止使用一切照明设备,包括电灯、应急灯等,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燃具;
(3)熄灯后,不使用除电风扇之外的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电器设备,包括电脑、音响等。
(4)违反上述规定,须递交书面检查并承诺不再违反。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三次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来访人员进入宿舍楼,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中心审批,并在楼栋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严禁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禁止留宿非本楼栋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异性进入学生宿舍。必要情况下的异性互访者,需经社区中心审批,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验交相关证件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到值班室领回证件。留宿异性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严禁在宿舍区内私自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不能因为放音乐、打牌等影响他人休息,违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打篮球、踢足球,不准污损墙壁;严禁在桌上、凳子和墙壁上乱刻、乱涂、乱画,违者责令恢复原貌并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宿舍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2:30前打扫完毕,将垃圾放到指定垃圾筐内。宿舍内要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布置并接受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宿舍区内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卫生,自觉将宿舍垃圾带到宿舍楼一楼指定地点,并进行分类投放。不得在宿舍走廊、楼梯口及其它偏僻地段乱扔垃圾或存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自觉接受各类检查是住宿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每周三下午为学校内务卫生定期检查时间,各宿舍在周三下午须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学生社区养狗、猫、鸡、鸭、兔、鸽、鸟等各种动物,违者责令其立即带回并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爱护公物,违者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七条住宿生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水2吨,实行月末超额缴费的管理办法。外出实习及寒暑假不享受免费用水、用电。
第四十八条 因水、电表损坏或其它原因引起用量不明者,按该宿舍的前一次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的收费值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毕业生未按时离校者,以实际用水、电量结算。严禁偷水偷电,违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住宿生应安全用水、用电,对因违规用水用电引起电表、水表等设施损坏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宿舍共同承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节约水电,禁止浪费,做到人离灯熄、人走水关,一经发现恶意浪费水电者,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住宿生应爱护宿舍内家具、电器、门窗等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拆卸或移装,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布置寝室时并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五十二条住宿生入住宿舍前须查验宿舍内的家具、电器、门窗等公共设施,并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发现宿舍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须及时报修以免发生意外;因不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或发现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住宿生承担。新生自入住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可就室内家具、电器、门窗等公共设施的缺损问题向管理员提出免费报修;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楼管员处登记报修的,视为宿舍内一切设施完好。
第五十三条住宿期间宿舍内家具、门窗、玻璃等公共设施因损坏的须及时到楼管处报修,涉及自费维修项目的须到社区中心办理自费维修缴费手续,并由社区中心统一安排维修。责任不清时,修复后由宿舍全体学生均摊维修费用。
第五十四条住宿生在调换宿舍或毕业离校前,经宿舍管理员对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进行验收。如出现宿舍资产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维修项目分自费和免费两类。其中,自费维修项目:
1.玻璃破损;
2.淋浴喷头损坏;
3.宿舍门锁损坏;
4.家具、电器、门窗等公共设施人为损坏或丢失;
5.下水道人为堵塞;
6.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7.宿舍外公共设施人为破坏;
8.未提及的自费维修项目。
第五十六条 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住宿生不得擅自挪移宿舍内家具、电器、门窗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住宿生不得随意改变房间格局;不得随意损坏和更坏锁头、锁芯;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丢失的钥匙交由社区中心补配,并自行承担费用;毕业时以宿舍为单位交还全部钥匙,如所交的钥匙与门锁不配套,则由学生赔偿。社区中心原则上不外借备用钥匙,如有特殊情况时,可按流程办理钥匙借用手续。
第八章 电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使用冰箱、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里使用电脑应遵循如下规范:
1.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保证宿舍规范要求,合理放置,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因使用电脑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团结。
2.电脑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工作,不准附带音响设备。如因使用音响设备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严禁利用宿舍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及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或相关信息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4.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注意安全,不得私拉电线、插座,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5.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宿舍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由肇事者负责。
第六十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网络线路等弱电线路,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章 检查及奖惩
第六十一条 社区中心实行四级督查制度,由社区中心开展重点巡查和抽查;社区中心人员开展网格化楼栋巡查及专项检查;住楼辅导员、楼栋管理员开展楼栋督查;楼栋管委会开展自查自纠。
第六十二条根据星级文明宿舍创建方案,社区中心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等检查监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每学年评出“星级文明宿舍”并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执行本规定,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对不遵守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详细规定而学生在宿舍范围内行为违反本规定未涉及其它事项的,视情节轻重参照《黎明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黎明职业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由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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