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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高考|拒绝“替考”做诚信大学生

发布时间:2024-06-11 16:47:17


诚信高考

拒绝“替考”做诚信大学生

非诚贾不得食于贾

非诚工不得食于工

非诚农不得食于农

非信士不得立于朝

韶光易逝

转眼间各地高考都进入了最后的倒计时

三更灯火五更鸡

十年寒窗苦读

望一朝金榜题名

可总有一些考生投机取巧

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

进行一些考试作弊行为

同时也会有一些人

将在校大学生作为目标对象


作为一名大学生

我们应该时刻谨记诚信的重要性

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遵法守法

诚信参加考试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坚决拒绝参与任何考试作弊行为

拒绝参与任何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一、禁止携带“作弊器材”

平时不努力,考前徒伤悲。有些考生,想方设法地将作弊小抄带进考场,心存侥幸,想要借此获得好成绩。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更有甚者携带各种窃听、窃照器材,将考试试题外传,接收考试答案等。对于这类非法发射无线电信号、携带接收器材作弊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如若行为严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禁止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朋友间帮忙要有底线,超越底线,红线的忙不可帮”,有些人基于亲友关系或者为了碎银几两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这类人我们称之为“枪手”。当“枪手”横扫考场,一些竞争力弱的考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就是由于这些“枪手”,一些人失去了一个求学的机会。替考使考试制度形同虚设,既是对考试规则的破坏,更是对公平的严重挑衅。




三、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

对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等,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对于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考试作弊行为如果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

第⼆百⼋⼗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其处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同。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替考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对构成替考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正因如此,我校也为营造良好的考场环境,维护考场秩序,制定了很多诚信考试的规章制度,并发起了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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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丨点击展开


期末考试来临之际

各科考试都纷至沓来

很多同学都进入了紧张的考试周

由于今年疫情影响

考试实行线上考试模式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

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

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高考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我们赢要赢得让人心服口服

输也要输得坦坦荡荡

最后,愿同学们跨越千山万水

步履坚定,内心从容,铿锵前行!

也祝天下所有参加高考的学子们

旗开得胜,马到成功!


责任编辑:郭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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